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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险遭撤三、被抢注,凭什么赢?点商标为何能成为商标争议中的证据之一

来源:管理机构日期:2026-09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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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三程序中,注册人对"是否进行了真实使用"承担举证责任(《商标法》第49条第2款、《实施条例》第66条);举证不能,注册将被撤销。难点不在"用没用",而在"能否证明"。

合同散失、发票与商品难以对应、自行截图易遭质疑——线上使用证据还要过"来源可查、内容不可改、时间可信"三关。随着新《商标法》施行在即,使用证据正从"胜诉筹码"变成"存续前提"。

“.商标”域名以商标权利为唯一注册依据(ICANN授权、工信部审批),注册即锚定权利,经营即留存使用记录。它如何成为商标争议中的证据?以下用多起公开裁决案例拆解。

一、制度背景:从"注册导向"到"使用导向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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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比现行法,四处变化与"使用"直接相关:线上使用入法、撤三可依职权启动、赔偿与实际使用挂钩、恶意注册规制细化——共同指向一个要求:使用证据要"常备常新"。

各程序依据不同、基准一致:撤三答辩(第49条)、撤销复审(第54条)、无效宣告(第32条、第44条)、驳回复审(第34条)、行政诉讼(第34条、第46条)——均围绕证据的"三性"(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),及与核定商品、指定期间的对应展开。

线上使用证据恰恰难在这里:网页可随时改版、下线,截图真实性常被质疑,页面与商标权利的对应关系还需另行证明。「.商标」正是为此设计的通用顶级域——把商标权利直接写进网址。以下几个案例,展示它在各程序中的实际效果。

二、「.商标」的证据属性:为什么能"作证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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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.商标」经ICANN授权、工信部审批,以商标权利为唯一注册依据。其证据价值可归纳为三点:

①
主体同一性
注册以有效商标权利为唯一前提,注册证书直接建立"域名—商标"的权利关联,降低主体同一性的证明成本。
②
使用留痕与时间锚定
解析记录、官网访问随经营持续生成,为线上使用提供可回溯的时间起点。注意:注册时间不等于使用时间,在先使用的证明仍须结合网页内容、交易记录等使用事实。
③
存证可核验
注册证书与使用记录可经时间戳、区块链固定,哈希校验、防篡改,符合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要求(民事证据规定第93、94条;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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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利关联、使用留痕、存证核验,组合成一条可相互印证的证据链。以下案例展示其在不同程序中的运用。

三、案例复盘:争点、证据与结果

以下案例均出自公开裁决文书,两起重点复盘、两起速览。

案例一 · 商标撤三答辩 · 《商标法》第49条第2款
「D DINSON」:互联网商标注册证写入裁定文书

争点: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。注册人在合同、发票之外,提交".商标"域名注册信息、解析记录、官网使用场景及区块链存证日志,与线下证据相互印证。

裁定书明确采信:合同发票、产品及工厂照片、互联网商标注册证、官网截图等证据,足以证明三年指定期间内在"木浆纸"等核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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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 撤三决定书(商标撤三字〔2025〕第Y049707号)节选:红框及放大镜处为文书采信的"互联网商标注册证"。

结果:核心商品上的注册获得维持。

案例二 · 商标无效宣告 · 《商标法》第32条、第44条第1款
「妙力MIAOLI」:证据清单中的"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证"

争点:是否损害在先权利、是否构成恶意抢注。被申请人曾批量注册二十余件近似商标,恶意明显;权利人以"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证"(主要证据之五)组合在先使用证据、销售合同,证明使用事实与权利归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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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 无效宣告裁定书(商评字〔2023〕第0000175657号)节选:红框及放大镜处为主要证据五——"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证"。

结果: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。

案例三 · 商标撤销复审 · 《商标法》第54条
「买乐」:印证真实使用

"买乐.商标"域名的注册时间与使用事实,和合同、发票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,补强持续使用链条——注册维持。

案例四 · 商标无效宣告 · 《商标法》第32条
「鸿安达」:佐证在先字号权

"鸿安达"字号自1995年持续使用,在先字号权主张获支持,互联网使用记录与在案材料相互印证——争议商标无效。

四、程序延伸:驳回复审与行政诉讼

在这两类程序中,点商标多作为证据组合的一员出现,两例速览:

「金韩府」驳回复审

因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。提交点商标注册证书及官网使用记录,证明经使用已具知名度与区分度——准予初步审定。

「艺辉」行政诉讼

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,企业将点商标注册证书、时间戳存证与传统使用证据一并提交,补强在先使用与知名度——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、重新审批。

要点归纳
  • 证据组合:证书证权利、记录证使用、存证防篡改,避免孤证。

  • 对应关系:注明使用主体、核定商品、指定期间,避免"有证据、无对应"。

五、用点商标,让使用证据常备常新

争议中占优的一方,往往在争议前已完成证据的体系化留存,而非临诉补证;新商标法施行后,临诉补证的空间将进一步压缩——把域名注册、解析记录、网页存证纳入日常管理,是确定性的合规需求。

「.商标」不替代传统证据,而是补齐线上证据"固定难、核验难"的短板:注册即锚定权利,经营即留存记录,与合同、发票互为印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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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证据的留存,不应始于争议发生之后,而应嵌入品牌经营的日常。

参考资料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2026年修订)

  2. 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六条

  3.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十三条、第九十四条

  4. 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

  5. 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(国家知识产权局,2021年)

  6. 案例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裁决文书及相关公开报道